社会弱势群体,这个概念本身就给人以它是通过比较而产生的概念的印象,而且粗想起来,也许不错。
这些宗教事务并不属于国家预期的产生危险的行为(Ingerenz)。Heckel, Religionsfreiheit (o. Anm.5),S.649,650,748 f.,当然S.749则由在信仰核心区域的宗教自由不能被限制这一观点出发。
因为宗教活动自由提供了教会避难,国家实行对避难申请人的执行措施被视为对教区宗教活动自由的侵犯。这比法院把通过基本法Art.140条所吸收的规范完全地当作完全效力的宪法权利,{80}把魏玛宪法Art.136 Abs.3 Satz2的保留明确的延伸到基本法Art.4 Abs.1之上{81},以及毫无疑问地肯定基本法Art.4 Abs.1和2与基本法Art.140 i. V. m. Art.137 Abs.2 WRV的连接更没有说服力。在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中,人们注意到一个适当的国家秩序(Ordnung)的功能,因此,不能被错误判断的是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持续发生了变化的现实关系。五、什么是否定的保护? 在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基本权利中不信仰或者不表达信仰的自由必然地被规定于其中。{16}依据基督教的理解,积极的慈善也属于其中。
在范围方面,具体情况下应该特别针对引用基本权利者的自我理解进行调整。还有 Starck, Art.4(o. Anm.8), Rdnrn.7,45,86,和Heckel, Religionsfreiheit (o. Anm.5),S.826 Anm.294。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而确定的基本原则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此,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权利不能仅仅被认为是政治权利。法律的平等和普遍多体现于此。{3}(P66)可是,为什么基本权利没有实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标志呢?因为基本权利是人不附属于他人而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和尊严的自立的权利,它是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标准,它的制度化对任何人都是不可或缺的,不能享有和实现其基本权利的人将不能被称其为人。(4)除经济生活压力大之外,心里压力也比一般人大,没有职业安全感,经济收入不稳定或过低,常有衣食之忧,对前途悲观。
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教育性质……高等教育应当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开放。在这个假定的前提下,个人权利的实现情况就完全决定于个人的实际能力。
非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可能会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有可能永远都不会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成员。有人归纳了弱者所处的劣势在社会中的多种表现形式:(1)经济劣势,如普通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这也说明了从权利的享有到权利的实现不是没有时间差的。对于9年义务教育,国家应当提供全部的教育经费和条件,免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负担。
被逮捕者有权立即获得被捕的原因以及立即审讯和释放。构成社会弱势群体的类成员,如消费者、未成年人,同样是个身分性的概念。如在任何法治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每个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都享有被选举为国家元首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能被选举而成为国家元首。其实,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是一个与描述性概念相区别的规范性概念。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流动报酬和福利待遇。(5)由于能力、素质较差,或生理高峰期已过,缺乏一技之长等自身制约因素,能改变目前状况的机遇也较少,致富较为困难。
对于9年义务以外的教育,应当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而不应有地域等差别对待。但是由于社会安排、个人能力的不同,都会使劳动权处于虚空闲置状态,中国的体制改革也使劳动权的无法实现的问题显得更为广泛、突出和迫切。
后面的六个子项都直接或间接地同贫困联系着。法律消费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当然在一般的情况下,公民有选择是否享受此项权利的自由,国家不应当干涉。人类史是一部人类从奴役状态到自由状态的解放史,也是人权逐渐被认可并于现实中得到充分实现的历史。如有的学者从社会评价角度界定贫困,认为它是低于最低和最起码的生活水准。(4)知情权及参政权[4]。社会弱势群体是个虚拟性、抽象性的概念,如同学会、国家和民族一样。
这是国家的目的和应有职能。(1)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左右,处于社会底层。
从人道主义角度讲,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得到扶助,以保证他们能过上正常体面的生活。广义的知情权是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其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公共事务的信息,又包括商品的信息、新闻信息、个人信息。
这是为人类的发展历史所充分证明。不论在何种立场上或文化传统上,还是在其它方面存在何种巨大差异的人,都会同意生存权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并且是最根本的人权。
主要由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以上几种基本权利予以列出并给予讨论,因为它们在我国现时生活中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和被侵害的程度已经被人们广泛关注。试想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不存在弱者,相比较而言也就不会存在强者,存在的只是地位平等或接近平等的个人,那么社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社会是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的,如果没有社会问题的存在,社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要抽象地揭示社会弱者的本质特征,就必须揭示社会弱者在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在这样权利中也存在着相互重合、交叉和冲突的情况。
而知情权更为主要的内容是对公共事务和新闻信息的了解和获取,尤其是公共事务信息中的行政信息在这样的地域内,人们拥有相同的机会,包括在经济上逐渐富裕起来,在政治上崭露头角并成长起来的机会。
但无论如何,基本权利因个人能力及社会条件的不充分而没有得到实现的权利主体,就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成员。(3)生活质量较低,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消费娱乐,并有失学等后果。
当然,在广泛的意义上,参政权也包括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权利。因此,在社会学上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因贫困及由贫困导致的不利情形而达不到基本生活标准的社会群体。
不论在何种立场上或文化传统上,还是在其它方面存在何种巨大差异的人,都会同意生存权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并且是最根本的人权。构成社会弱势群体的类成员,如消费者、未成年人,同样是个身分性的概念。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多是按照具有法律意义的身分分配的,如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的赋予就是以消费者这个身分为基础的。这些能够决定人之为人的权利,可以称为基本权利。
这种身分是任何人都可能获得,因而法律并没有网开一面。但是并不是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实际地享有和实现权利。
如果不了解现实生活中的有关行政事务信息,公民的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管理权等法定的权利和自由就难以实现自身的价值和效用。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论其是强者还是弱者。
当然也是一项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电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的问题。{3}(P66)可是,为什么基本权利没有实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标志呢?因为基本权利是人不附属于他人而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和尊严的自立的权利,它是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标准,它的制度化对任何人都是不可或缺的,不能享有和实现其基本权利的人将不能被称其为人。